需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原始資料或病歷復印件,提出書面休學申請,由班主任認證,學年主任簽署意見,學生處主任審核,校長簽字同意后。由學校出具休學證明,并帶學籍簿到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后,方可休學。
1、在校學生中途學生因出國探親暫時中斷學習的,經學校同意可以申請休學。學校應認真審查學生出國簽證等材料,及時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休學手續。學生出國前,學校應與家長簽訂協議,約定學籍管理、相關費用、學生離校期間監護和安全責任等重要事項。
2、患有傳染病或患有區(市)級以上醫療單位認為不宜在學校正常學習疾病的學生,應當及時到教育主管部門辦理休學手續。
3、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,須履行同樣手續辦理繼續休學。連續休學不得超過兩年。普通高中學生因病原則上最多辦理兩次休學,每次休學期限為一年。學生休學期間學籍學生處保存。
4、嚴禁假借休學變相重讀,休學期未滿學生不得提前復學。高三學生休學需教育局主管學籍局長審批,高三第二學期原則上不允許休學。
中學生怎么辦理休學手續
1、學生因病(應持有縣級以上醫院的“疾病證明書”、醫療費發票等)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必須休學的,由學生和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,填寫休學申請表經班主任同意,學校簽注意見蓋章(學籍管理專用章)后,送教育局中教科審批。
2、初、高中畢業班下學期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。學生休學以一年為期;期滿不能復學者,最多可再申請延長一年。學生在休學期間,仍保留學籍,但不得報考和升入其他各類學校。
學生休學期滿時,學校應及時通知學生申請復學。因病休學的學生,在復學時,必須持縣級以上醫院發給的已恢復健康、能堅持正常學習的證明,經學校批準,才可復學。